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年9月6日   点击人次: 7489   

 

东农校发 号

 

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处、办、直属及附属单位:

现将《东北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北农业大学

                             2015年12月10日

 

 

 

 

 

 

 

 

 

 

东北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学院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本着服务学生、服务用人单位的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学校、学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就业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保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尽最大努力帮助毕业生实现就业愿望,最大程度地帮助毕业生实现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问题,是教育战线的神圣使命和职责,是办人民满意教育的直接体现。

第七条  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保持学校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毕业生就业状况是社会检验、评价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核心竞争力之一,毕业生就业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学校的认同和选择。

第三章  指导思想、方针与原则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从促进国家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毕业生提供多元的就业渠道,帮助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为核心,从促进国家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一)根据“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战略,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引导毕业生正确处理个人意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把个人的理想追求与祖国的前途命运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和人民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二)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必须顺应社会用人制度改革,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不断改进就业指导方法,不断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

(四)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履行协议,诚实信用。

第四章  管理体系及职能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一)毕业生就业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以学校管理为主导”的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二)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毕业生就业协调机构,省教育厅是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学生处和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毕业生就业职能和服务指导部门;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日常就业工作。

(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起主导作用,实施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构建“学校主导、学院主体、全员参与、学生主动”的工作模式,推动就业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

第十一条  学校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培养、教育、指导、服务、协调”的义务,发挥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改革,着力提升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等就业能力,积极探索协议就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等就业形式。

(二)发挥就业工作导向作用,加强市场调研,根据社会需求制定招生计划,坚持“出口引导进口,就业指导培养”,面向市场,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调整和设置专业。

(三)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政策和规定,研究制定学校就业工作规则和工作方案。

(四)统计毕业生资源,审查毕业生资格,收集需求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五)开展毕业生就业管理与监测工作,加强离校毕业生就业跟踪工作,推进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制定就业工作考评、奖励制度,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考核、评优和表彰工作。

(六)组织校园招聘活动,开发就业市场,建设实习就业基地;审核来校招聘单位资质和招聘人员身份,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七)开展就业教育、创业教育,加强就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强实习实训,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

(八)建设就业信息网络和远程面试系统,开发现代信息应用平台,加强就业信息服务。

(九)加强学校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建设。

(十)开展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加供需见面会,进行双向选择活动,举办招聘活动时,须向学校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招聘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并如实介绍单位情况、招聘岗位和招聘政策,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二)坚持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在毕业生就业见习和试用期间,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四)负责毕业生见习和试用期间的管理工作。

(五)向学校反馈毕业生工作情况。

(六)其他相关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学院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就业工作,成立由学院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人员、场地、经费到位;发动全体教师,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宣传并贯彻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就业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就业工作。

(三)协助学校完成毕业生生源的统计、毕业资格审查和派遣数据上报等工作。

(四)开拓就业市场,拓宽就业渠道,推荐毕业生就业。

(五)服务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协助用人单位考核录用毕业生。

(六)负责学院就业安全,掌握学院毕业生思想状况,加强毕业生教育和分类指导,开展针对性就业服务。

(七)开展就业工作总结、就业工作调研及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等工作。

(八)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

第五章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择业的权利;

(二)从全国各级劳动力市场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

(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维护本人合法利益的权利;

(四)了解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生活待遇、工作环境及其他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的权利;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权利;

(六)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协议约定的权利;

(七)在就业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八)服从国家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九)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等基本情况的义务;

(十)诚实守信、履约践诺,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签订并自觉履行就业协议,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的义务;

(十一)毕业生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毕业生的权利;

(二)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到学校进行招聘毕业生的权利;

(三)了解毕业生在校现实表现的权利;

(四)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及单位秘密实行保密的权利;

(五)按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责任的义务;

(六)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发展状况、职位要求、福利待遇等基本概况的义务;

(七)尊重毕业生和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八)向社会发布用人信息的义务;

(九)诚实信用,按约定履行就业协议,按时做好毕业生接收工作的义务;

(十)配合学校建立实习基地、就业基地和接收毕业生实习的义务;

(十一)违约时,按《劳动合同法》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给予毕业生补偿的义务;

(十二)用人单位其他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就业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就业形势预测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就业状况发布制度、就业工作保障制度、现代化信息服务制度、就业市场管理制度、就业工作评估制度、就业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就业工作通报制度、就业工作交流培训制度、待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和就业工作监督制度。

第七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信息收集与发布、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毕业生资格审查、制定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就业方案调整(改派)等阶段。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从学生入校时开始实施,贯穿学生全部学年,涵盖全部学生群体。

第十九条  学院负责核对毕业生数据,保证信息准确,根据掌握的学生特点,积极开展针对性就业指导。

第二十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行业特点,主动收集需求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适时举办大型招聘会、综合类招聘会和专场招聘会等毕业生招聘会;学院适时组织召开行业类、专业类和小型专场招聘会等毕业生招聘会。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毕业生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推荐表》内容应真实、详尽,并加盖相应部门的公章。

(二)持《推荐表》与用人单位洽谈,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

(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协议书》1式3份。

(四)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真实、约定明确,用人单位负责人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由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履行审批手续。

(五)学生持《协议书》分别到学院和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登记,协议生效。

(六)学校、用人单位、学生本人各持1份生效的《协议书》。

(七)凡毕业生跨省区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书》,要加盖就业单位所在省区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的公章。

(八)就业单位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户口指标限制城市的毕业生,须办理相应的就业审批,连同《协议书》一起上交。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就业事宜。

第八章  就业工作实施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

(一)就业指导包括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择业技巧指导、就业政策指导、就业信息指导、就业心理指导、社会适应指导、毕业生创业指导等。

(二)就业指导主要内容包括大学生职业发展与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创业意识培养等内容,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指导,突出做好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宣传。

(三)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教育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以爱国、爱校为主要内容,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务国家需要,到基层西部就业,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灵活方式和多种形式实现就业之路,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四)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采取专题报告、辅导讲座、政策咨询、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鉴定

(一)毕业生鉴定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东北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

(二)毕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基本情况,组织鉴定应实事求是,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  就业协议管理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以下证明,方可办理就业手续:

1.有效的《协议书》、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2.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毕业生的审批手续;

3.灵活就业登记表。

(二)有效的毕业生接收手续,是指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

(三)市县教育局、人事局等人事管理部门及政府授权管理毕业生的其他部门与毕业生签订的《协议书》或出具的接收函为有效函件。

(四)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出具的接收函,无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意见的,视为无效协议或接收函(人事管理权限下放的除外)。

(五)商调函、调档函以及不规范的接收证明,视为无效接收函。

(六)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生,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2015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经毕业生本人签字,学校核实、汇总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

(八)拟升学(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向用人单位声明,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如果毕业生升学,就业协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资源报送

(一)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通过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研究生、本科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按照《东北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符合毕(结)业条件者,学校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教育厅。

(二)报送生源要按上级部门要求如实填写学生基本信息。

(三)报送时间为每年的9月中旬到10月中旬,报送方式采取网上报送。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

(一)根据省教育厅毕业生生源统计工作部署,审核、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二)在校生学籍变动情况除报相关部门外,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收集和报送未取得毕业资格、已经升学或其他不领取《就业报到证》等毕业生材料。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方案编制

(一)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就业。

(二)遵循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灵活方式和多种形式实现就业,鼓励面向基层就业、参加项目就业、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就业。

(三)学校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毕业生资源、毕业生就业协议及其他有效就业手续,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成为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签发就业报到证的依据。

(四)离校时,未落实单位且派回生源地毕业生的单位名称为生源所在地市(行署)、县(县级市)人事局(非师范类毕业生)或教育局(师范类毕业生)、林业局、农场。

(五)结业生在填写学历代码字段时,必须选择相应学历结业;对当年延长学制或留级的学生一律不准列入建议就业方案。

(六)灵活就业、待就业的毕业生,按相关文件要求,在审核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时,提供登记表审核。

(七)对漏报毕业生资源信息需要补报的,由学校出具书面报告,并根据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应届毕业生报考国家公务员、参军,按照当年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或参加国家或地方项目就业,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科毕业生就业方案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分为春季和夏季两次编制;学校根据研究生毕业时间上报有关数据,在相应时段未毕业或其他原因未上报生源,按照下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第三十条  《报到证》签发与就业手续办理

(一)学生报到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二)省教育厅按照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签发《报到证》,其他部门签发《报到证》无效。

(三)《报到证》的主要作用:

1.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落实工作关系的功能;

3.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具有证明身份的功能;

4.迁移户口的功能;

5.凭报到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人事档案的功能;

6.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

7.保护和维护普通高校毕业生权益的功能。

(四)《报到证》是存入个人档案的必备材料,毕业生凭《报到证》办理档案转递、户口迁移手续;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办理接收毕业生有关事宜;公安机关凭《报到证》办理落户事宜;人才交流部门凭《报到证》办理人事代理。

(五)《报到证》一人一份,凡涂改、损毁的一律作废;《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遗失的,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出具证明,由毕业学校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补发;毕业之日起超过3年的毕业生《报到证》遗失,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后,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出具《报到证明》。

(六)省教育厅根据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以学校为单位一次性签发就业报到证。

(七)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统一编排的时间表办理审核及派遣事宜。

(八)毕业生出国或出境,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

(九)升学学生不签发《报到证》。

(九)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学生自荐,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将报到证签发至生源所在地,并在《报到证》上注明“XX结业”字样;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的,按毕业生对待,但不予换发《报到证》。

(十)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个人提出申请,原毕业学校、录取研究生学校或培养单位提供相应证明,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十一)毕业生因某种原因当年未办理《报到证》,须由毕业学校出具相关材料、毕业证书、《新生录取名册》等材料,经批准可在三年内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十二)回生源地择业的毕业生,人事关系派遣至生源地人才管理部门;毕业生在异地报考造成与户口不一致的,派回考试报名地报到;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方案调整与改派

(一)每年8月1日之前,学校根据就业方案形成改派方案数据库,集中办理毕业生改派事宜。

(二)每年8月1日之后,省教育厅办理应届毕业生就业方案调整和毕业生改派事宜。

(三)办理改派的毕业生,持原《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就业协议书或提供有效接收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四)未就业的毕业生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可在毕业后三年内按照毕业生有关规定办理。

(五)已经落实具体工作单位满一年的毕业生,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去向;如本人坚持调整就业去向,可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六)毕业生已经落实就业单位,因某种原因改为未就业者,其有效择业期从毕业之日计算,超过三年的,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  就业市场建设与招聘活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市场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运行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利用网络资源,拓展就业市场,做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供需见面、创业培训等综合服务。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招聘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权制止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下列行为:

(一)虚假招聘;

(二)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三)向毕业生收取费用;

(四)向毕业生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毕业生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七)其他违法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供需见面会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向学生收费,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职业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年龄、身高、婚姻状况、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和户籍所在地为由拒绝录用或擅自提高录用标准。

第三十八条  举办招聘活动,主办单位应做好组织安排和安全保卫工作,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章  毕业生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公安部门凭《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十条  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向接收单位请假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  已经签订就业协议并按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一章  就业状况统计与审查

第四十四条  就业统计工作实施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按照毕业生就业率、升学率、灵活就业率、待就业率统计方法,做好初次就业率统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按照省教育厅每年出台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状况统计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统计毕业生就业状况。

第四十六条  每年9月1日为初次就业率统计截至日,学校和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数据库和相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率的界定方式:

(一)协议就业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正式接收文件,人事关系按照协议书约定进行派遣,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2.定向、委培毕业生到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就业协议,或单位出具接收函,但是用人单位(一般泛指那些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而没有获得批准)不接收毕业生人事关系,不开具协议约定单位所在地报到证,并将报到证开回生源地,或者将档案、户口委托其它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或省毕业生就业市场进行就业代理的。

4.毕业生参加国家或地方基层项目就业。如:“选调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等。

5.毕业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

6.毕业生回生源地区,由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安排或推荐就业,或在城镇社区、农村建制村(含自然村)实现就业,并出具安排或推荐就业的介绍信复印件或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证明。

(二)升学、出国、出境

通过以下形式实现就业的,可计算为升学出国出境就业形式:

1.升学: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有录取通知);

2.出国、出境:毕业生出国、出境学习或就业,并将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或者户口、档案委托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或省毕业生就业市场进行就业代理。

(三)灵活就业

1.自主创业。毕业生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2.自由职业。自由职业是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3.其他灵活就业。除自主创业、自由职业以外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及正式协议的就业形式并出具其他就业材料的,视为其他灵活就业。

第四十八条  以下不计算为就业率:

(一)毕业生待就业,指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

(二)毕业生暂时不就业,包括无就业愿望、拟升学、出国、出境、身体健康原因及其他原因暂不就业。

(三)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

第四十九条  就业状况审查采取毕业生填报、学院核对、学校复核、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省教育厅主管领导审批、教育部抽查备案的办法,审查就业状况。

第十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十条  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学校按照毕业生与专职就业人员500:1的比例配备就业工作人员,在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保障就业工作,建设一支相对稳定、高素质、专业化、全员化、职业化的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加强就业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把就业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畴,把就业工作队伍建设摆到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和学院组织就业工作人员定期参加就业工作业务培训,按照要求开展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第十三章  就业工作考评激励机制

第五十二条  就业工作考评主要原则

(一)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和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三)导向性、指导性、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四)学院学生规模与就业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五)就业服务过程与就业率实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和奖励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奖励范围

(一)“就业工作先进单位”项目奖励对象是学院;

(二)“就业工作单项奖”项目奖励对象是学院;

(二)“就业工作先进个人”项目奖励对象是年度内主管就业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及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指导教师。

第五十五条  学院可根据激励机制构建原则和本单位实际就业状况,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就业奖励机制。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政策、规定发生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反馈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东农校发[201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