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0日 点击人次: 2100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
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引进
实施办法》等8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大兴安岭地 区优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实施办法》《大兴安岭地区“首席 专家”选拔培养实施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兴安工匠”选拔培 养实施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兴安名医” “兴安名护士”选拔管 理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名校长” “名教师” “名班主任”培养 评选管理办法》《大兴安岭地区电商网红人才培育激励办法》《大 兴安岭地区企业家人才队伍激励培育办法》已经地委、行署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兴安岭地区
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结构,完善引进人才工作, 根据地委、行署《关于推进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服务林区转型发展 的实施意见》(大发〔2017〕22号)及《大兴安岭地区事业单位 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大办文〔2019〕67号)精神,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绿色通道”引进人才,是指从省内外引进,与我 区事业单位签订最低5年服务期协议,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急 需紧缺的人才。
“兴安助企”引进人才,是指通过“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到 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拉动作用的重点企业工作,落实事业周转 编制的人才。
“大学生回归工程”,是指利用5年时间,每年安置一批大 兴安岭籍高校毕业生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吸引本地人才回乡 就业,助力林区快速发展。
第三条 引进人才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 准,按眼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
第四条 大兴安岭地区引进人才工作由地区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地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地委组织部、地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各县 (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引进人才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身体健康外,还需符合以 下条件:
(一) 地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需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 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教育、卫 生急需紧缺专业放宽至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
(二) 县(市)、区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需具备全日制本科及 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 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招不到人员的专业,地直事业 单位岗位学历要求放宽至全日制本科;边境县(市)的乡镇事业 单位岗位要求放宽至全日制专科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对于特别急需且招不到人员及仍需放宽学历、年龄 等相关条件的岗位,上报地区或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四)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年龄需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 岁);引进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可 放宽至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开除公职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聘用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三章“绿色通道”引进程序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简化办事程 序,提高办事效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编制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地直事业单位拟定本单位“绿 色通道”引进人才需求计划,按管理权限报地委组织部、地区人 社局。地委组织部、地委编办、地区人社局根据地直事业单位人 才需求情况,编制地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报地区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批准。各县(市)、区负责制定当地“绿色通道”引 进人才需求计划,经当地党委、政府审批,编制县(市)、区《急 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二) 发布《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地、县两级政府通过 政府网站、大兴安岭日报、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
(三) 报名。组织用人单位通过现场招聘、网络平台招聘等 方式报名。
(四) 面试。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面试办法,择优选择•
(五) 审档。通过面试人员,由地、县两级组织、人社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档。
(六) 体检、考察。对审档合格人员,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 部门按相关规定及程序组织体检、考察。
第七条 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经地区或县(市)、区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录用手续,并签订最低5年服务协议,明确
违约责任。
第四章“绿色通道”引进人才的使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切实发挥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上的优 势,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安排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充分发 挥其专业特长。
第九条 畅通晋升渠道,对符合条件且表现优秀、具有一定 管理岗位经验,工作满2年并考核合格的,应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对引进的其他人才,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根据需要破格提拔使用。
第五章“绿色通道”引进人才服务保障
第十条 补助补贴。引进人才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事业 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有关待遇外,同时享受以下补贴。
(一) 我区引进人才,签订协议并在我区工作5年及以上的, 按学历层次给予补助。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补助10万元;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补助6万元;教育卫生领域引进的国内
“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补助3万元。
(二) 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和农村 一线就业的,所在县(市)、区对符合条件的本科高校毕业生可 给予专项安家费不少于3万元。
(三) 我区引进人才,按学历层次给予3年的生活补贴。全 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 每月1200元;教育卫生领域引进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髙校全 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1000元。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引进人才在当地没有住房的,可向当 地政府申请住房保障,当地政府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给 予保障。住房保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引进人才只能享受其 中一种保障方式。
(一) 租房补贴。引进人才以租赁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由 同级财政给予3年的租房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700元;硕 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300元。
(二) 入住人才公寓。引进人才可申请免费入住当地人才公 寓,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三) 政府配置住房。引进人才可入住政府配置的住房,政 府减免住房租金,水电、取暖、物业等费用自理。服务期满5年 的,该房屋产权按相关规定过户给入住的引进人才,归个人所有。 配置住房标准为博士研究生70平方米、硕士研究生60平方米、 本科毕业生50平方米。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配偶及随迁家属就业安置。坚持双向选择为主、 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对于有编制人员,本着人员身份不变、对 口的原则进行安置;对于没有编制人员按就业扶持政策积极妥善 安置。
第十三条 子女入学待遇。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 育阶段入学,可按照本人意愿,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 排到相应学校(幼儿园)就读,报考普通高中的,依据其入学地 中考成绩和志愿进行录取。高中转学的,按原就读学校类别和学 习水平,优先安排到相应普通高中就读。
第十四条 职称评聘待遇。我区引进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 务时,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数。
引进人才服务保障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所属同级财政人才 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或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六章“兴安助企”引进人才
第十五条 “兴安助企”引进人才0
(一) “兴安助企”引进人才,需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 上学历、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具有副高级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 “兴安助企”引进人才重点企业及所需专业岗位由行业 系统确定,经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编入地区《急需紧缺 人才需求目录》。
(三) “兴安助企”引进人才除享受“绿色通道”引进人才相 应待遇外,同时享受以下待遇。
1.落实地区事业人才周转编制,实行“双薪制”。连续5年 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发放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根据工作年 限,按规定晋升;企业与人才签订5年期限劳动合同,人才在企 业工作期间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服从企业工作安排。企业根据 市场薪资标准及人才业绩贡献发放工资及奖励。
2.在企业工作满5年后,如人才仍愿留在企业工作,继续保 留事业编制,停发事业工资,待退休时,可自主选择在事业单位 或企业退休;如不愿留在企业工作,结合所学专业和事业单位需 要重新安排工作。
第七章“大学生回归工程”
第十六条“大学生回归工程"。
(一) 地、县(市、区、国企)两级每年分别按需求安置年龄35周岁及以下大兴安岭籍高校毕业生100名左右、300名左右。
(二) “大学生回归工程”需求计划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 项要求编制,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编入《急需紧缺人才需 求目录》。
(三) 地直事业单位岗位要求大兴安岭籍且第二批次及以上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县(市)、区事业单位及国企岗位要求大兴 安岭籍且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四) “大学生回归工程”招聘工作按直接安置或考试择优安 置两种方式办理。
1.直接安置。当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不超过安置岗位数 时,比照“绿色通道”引进人才程序办理。
2.考试择优安置。当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超过安置岗位数时,比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办理。
(五) “大学生回归工程”高校毕业生不享受本办法第五章服务保障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地委组织部、地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往相 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优化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聘实施办法
为建立改善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建设与我区经济社会 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切实改变我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单一、聘任难等突出问题,创新人才评聘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我区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包括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如从事的专业岗位变化,并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按规定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 优化边境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条件,各县(市) 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原有职称评审标准基础上,可提前1年申报参加高一级别职称评审(考试);工作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按现有 职称(技术等级)聘用并兑现相应待遇。
三、 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管理模式,对长期 扎根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累计从事本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业绩,获得县级及以上奖励,在当地得到业内普遍认可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也可按程序申报破格晋升“基层”高级职称。
四、 调整我区教师系列职称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将原地直的2:4:4,县(市)、区的1: 3:6,乡镇的0. 5: 3:6,5比例 统一调整为3:4:3,优化教师队伍职称岗位结构,解决教育系列职称高中级岗位比例偏低问题,提高教师队伍工作积极性。
五、 我区各级医院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六、 对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直 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可不受学历专业限制,晋升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获得地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取 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0年以上并被聘在岗5年及以上、 年龄46岁及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所在 地人社部门审核后也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申报相应职称。
七、 本实施办法由地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八、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大兴安岭地区“首席专家”
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氛围,发挥高 层次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提高人才创新创业能力,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专家”,是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丰富实践经验,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突出,长期工作在一线, 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独树一帜,引 领本行业或领域创新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唯一独创性的专 家骨干。
第三条“首席专家”每届任期3年,每届选拔“首席专家” 不超过20名。届满后,符合条件人员可继续参与推荐评选,不 受次数限制。
第四条 “首席专家”的选拔培养坚持以下原则:
(一) 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原则;
(二) 鼓励创新创业原则;
(三) 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 动态科学管理原则。
第五条 我区“首席专家”的选拔培养由地区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统一领导,地区人社局具体负责“首席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首席专家”的选拔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爱岗敬业,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地级梯队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资格;
(二) 具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要技术革新,取得一定的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发明专利的 主要人员;
(三) 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有重要的研究成果,以第一作者 在社会或学术界发表过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著作或论文,获得省 级及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人员;
(四) 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省 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
(五) 在林业生态工程、森林调查、营林育林、林下经济等领域,在省级重大林业工程项目或课题研究中取得较大成绩,创 造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六) 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称号的人员;
(七) 长期从事医疗卫生等工作,多次成功诊治疑难杂症,或在急难险重的卫生防疫任务中成绩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的医疗卫生人员;
(八) 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和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 和突出贡献,有效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获得省级及以 上奖励或称号的人员;
(九) 在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 的领军人物,获得省级及以上专业奖励的人员;
(十)在信息、金融、经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全区经济 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而作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获得省级及以 上奖励的人员;
(十一)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业中 享有较高声誉,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人员。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选拔采取个人自荐、行业推荐的方式,报地区人社 局审核。
第八条 推荐“首席专家”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 《大兴安岭地区“首席专家”申报表》;
(二) 2000字左右的成果材料;
(三) 申报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 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首席专家”的评审办法。
(一)地区人社局组织成立“首席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地区人社局具体负责初评工作。
(二) 评审委员会对地区人社局提交的“首席专家”评选人 员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考察人选。
(三) 地区人社局对拟入选的“首席专家”进行专项考核, 将考核结果提交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无异议后进行公示。
第四章待遇
第十条 将“首席专家”纳入高层次人才库。“首席专家” 任期内每月享受2000元津贴,颁发“首席专家”奖牌。制作1 部专题片,每届组织1次专家疗养休假。所需经费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章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原则。
(一) 客观公正,考核过程公开透明,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被考核人作出准确的评价.
(二) 注重实绩,是指重点考察被考核人通过努力为社会作出的劳动成果,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
(三) 民主公开,是指通过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形式,公开对“首席专家”进行考核,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及等次。
(一)建立“首席专家”档案,对考核期内的“首席专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地区人社局备案。
(二) 建立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考核 工作由地区人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结果记入“首席专家”档案。
(三) 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组对“首席专家”完成任务进行评估,撰写评语,确定考核等次。
第六章管理
第十三条 “首席专家”在任期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地区人社局备案,并停发津贴,不再按“首席专家”管理。
(一) 不在本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 有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的;
(三) 调转外地的;
(四) 其他情形不适合再作为“首席专家”管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地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大兴安岭地区“兴安工匠”
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我区高技能选拔范围,大力弘扬工匠人才精神,扩大技能骨干人才储量,建立优秀人才储备 库,逐步形成高技能人才聚集群,全面提升我区人才竞争力、科技竞争力、产业竞争力,在全区营造爱岗敬业、追求卓越的良好氛围,引领广大产业工人为我区高质量发展建功立业。结合全区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兴安工匠”是指大兴安岭地区文化旅游、绿色食品、北药开发、矿业开发、农业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工人队伍中,技艺精湛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生产实践岗位上有绝招绝活, 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高技能人才;追求创造精神,能够打造行 业最优秀产品的高技能人才;支撑传承工匠文化精神,精益求精、 一丝不苟、专注坚持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兴安工匠”每3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人数不超过 20人。
第四条“兴安工匠”选拔培养工作在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指导下,由地区总工会和地区人社局共同负责。
第二章 选拔培养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兴安工匠”选拔范围是大兴安岭地区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技能水平在全区本职业(工种)中居前列的 技能劳动者,重点关注基层一线职工,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等。
第六条“兴安工匠”推荐人选应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在一线技能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从事的岗位和职业中,拥有一技之长或绝技高招,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在实施工艺、技术等方面拥有不可替代、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 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 作出卓越贡献、取得重要成果,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 模式经济领域引领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在全区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 在技术创新、攻关、改造等方面作出重大突破,并总结出独特的生产操作法,在行业内广泛推广应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 善于攻坚克难,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实 际问题并屡建战功;热心带教徒弟,积极参加“高师带徒”等活动,善于向青年职工普及知识、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承精神, 乐于帮助并带动身边的职工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五) 在全区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者;
(六) 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 “龙江技能 大奖” “龙江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之一,以及地区行业技术能 手或在林业转型过程中技术创新具有突破性成果的;
(七) 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八) 民间传统工艺绝招、绝技、绝活传承人。
第三章 选拔培养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兴安工匠”选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工 作业绩为评价重点,不唯学历、资历、年龄,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突出工匠文化精神,突出业绩和贡献。
第八条“兴安工匠”选拔釆取自下而上、层层筛选的办法, 由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具体步骤为:
(一) 发布公吿。通过各类媒体,发布“兴安工匠”选拔公 告,公布申报条件和推荐程序等。
(二) 申报。可以通过各级工会组织或行业协会自下而上层 层推荐,也可自荐。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兴安工匠”申报审批表》;
2.先进事迹材料,相关获奖、参赛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自荐者需提供技术在该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获奖证书、专家证明材料和取得的成果等)。
(三) 初审。选拔培养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参 选人员资格予以确认,并确定提名人选,候选人数与选拔人数按 2:1比例确定,候选人数最多为40人。
(四) 评审。选拔培养领导小组根据初审申报情况对“兴安工匠”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兴安工匠”人选。
(五)考察公示。对“兴安工匠”人选进行考察,通过考察 的人选,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待遇
第九条 “兴安工匠”任期3年,任期内每月享受15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大兴安岭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条 将成为“兴安工匠”的人员纳入高技能人才信息库, 优先推荐参选“龙江工匠”,优先推荐参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
第五章 管理、宣传与服务
第十一条 “兴安工匠”由选拔培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 常管理,制定年度考核办法,并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建立业绩考评 档案。
第十二条 建立“兴安工匠”数据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 工匠开展“传帮带”活动,对所从事领域的技术技能进行传承、 创新、提高、引领,充分发挥工匠优势。
第十三条 对“兴安工匠”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兴安 工匠”责任主体信用档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兴安工匠”荣誉称号。
(一) 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 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 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兴安工 匠”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同 时引导全区广大职工向“兴安工匠”学习,在我区形成爱岗敬业、 执着专注、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地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大兴安岭地区“兴安名医” “兴安名护士”
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实施健康兴安建设,大力弘扬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 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兴安名医”指在我区所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 年以上,专业技术领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临床医生。“兴安名 护士”指在我区所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德艺双馨的临床护士。
第三条 “兴安名医” “兴安名护士”每3年评选一次,每 届评选原则上医生不超过30名,护士不超过20名,评选时可结 合当年申报人数适当调整。“兴安名医”同一专业每届原则上只评选1至2名,每届评选应含一定比例中医类别。
第四条 “兴安名医” “兴安名护士”评选管理工作由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地区卫健委负责。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的范围和对象: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医疗卫生机 构中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 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并在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执业注册的医 护人员,符合本管理办法所列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选拨条件。
1 .热爱祖国,爱岗敬业,医德高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技术过硬,勇于开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造诣。
2.有系统理论知识和丰富临床经验,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 不苟,连续3年无承担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刻苦钻研业务,学 风严谨,被列为重点学科带头人。
3.以病人为中心,在重大疾病诊疗救治中作出突出成绩,并 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
4. 在职在岗(从事本专业),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 在我区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满3年以上(引进的具有省级及 以上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限)。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具有国家承认的,与本人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本科及以 上医学专业学历。
2.地级及以上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县级及以上 梯队带头人。
3.在本学科、本专业处于全区领先地位,担任地级及以上各 类学会学术职务。
4.在省内或全区率先开展重大技术项目并获得成功,技术成熟,得到学术界的充分肯定。
5.具有培养和指导学术继承人的能力,并已培养出2名及以上学术经验继承人。
6.近5年来,在省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过2篇及以上本专 业学术论文,承担地市级及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引导推进推 广项目。
7.近5年来获过地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8.获得“地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
9.获得地级及以上特殊津贴专家。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择优选择、评定结合、总量控制的 原则。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组织认定等程序 进行。
(一) 个人申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兴安名医” “兴安名护士”推荐选拨工作的动员和宣传,让广大群众 和医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把推荐选拔过程作为培育行业职业精神 的过程。
(二) 组织推荐。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成立评审推荐小组, 组织专家按照推荐标准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人选。
(三) 专家评审。地区卫健委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审, 确定“兴安名医” “兴安名护士”人选。
(四) 组织认定。结合组织推荐、专家评审情况,由地区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八条 “兴安名医” “兴安名护士”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 由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兴安名医” “兴安名 护士”荣誉称号;
(二) 考核合格的每人每月给予1500元工作补贴;
(三) 设立“兴安名医”工作室的,每年给予5万元运行经费;
(四) “兴安名医” “兴安名护士”纳入全区人才库和卫生健 康系统专家库统一管理,优先获得地级及以上专家组正、副组长 的任职资格;
(五) “兴安名医” “兴安名护士”可优先获得地级人才资金 项目和科研项目的资助、参与国内国际学习研修和学术交流;
(六)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 委员人选;
(七) 所在单位应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创造良好环境 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发挥各 自优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意义深刻的主题宣传活 动,大力弘扬新时期卫生健康崇髙精神。要深入挖掘“兴安名医” “兴安名护士”队伍中的典型人、典型事,通过电视、广播、报 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第十条 “兴安名医” “兴安名护士”除完成本单位医教研 工作任务外,需完成重危病人救治、会诊、技术攻关、质量控制 与指导、科普推广、学术讲座、继续教育等方面指令性任务。
第十一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在评选过程中被举报弄虚作 假者,一经查实,将终身取消评选资格。获评“兴安名医” “兴 安名护士”后,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和发 生重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的,拒绝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等 指令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与“兴安名医”"兴 安名护士”荣誉不相符的其他问题,经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 准,由地区卫健委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地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大兴安岭地区“名校长”
“名教师“ “名班主任“培养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 我区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和造就一支 适应教育现代化要求的高素质教育队伍。贯彻落实地 委、行署《关于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爰展的实施意见》(大办发 〔2019〕21号)精神,实施大兴安岭地区“名校长、名教师、 名班主任”(以下简称“三名人才”)培养工程,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兴安岭地区“名校长”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思 想先进、理论素养深厚、管理能力高超、办学成绩突出,具有较 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开拓创新精神的专家型校长。“名教师”是指: 师德师风良好,专业素养高,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在 全区乃至全省学科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地级及以 上骨干教师.“名班主任”是指:师德师风良好,具有深厚的教 育情怀,专业能力较强,爱岗敬业、爱生如子,长期从事班主任 工作,深得家长信任、学生爱戴和同行认可的优秀教师。
第三条 “三名人才”培养评选管理工作在地区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地区教育局成立“三名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具体负责,按照“优中选优、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培养、评 选和管理。
第二章培养
第四条 “三名人才”实行培养期制度。地区教育局“三名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区地级及以上骨干校长和骨干教师中择 优选拔符合条件的一线教师和校长,作为“三名人才”培养对象, 进入“三名人才”工作室培养2年,考核合格者经所在单位及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可申报参评“三名人才七对无“名 师”工作室培养经历,但符合“三名人才”评选条件的优秀人员, 也可推荐申报。
第五条 培养对象要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组织 的“三名人才”工作室的各项活动,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学 校治理能力。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和学校要大力营造有 利于“三名人才”成长的环境和氛围,实施精准培养,为培养对 象参加高端研修、学术研讨等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第三章评选
第七条 严格评选程序。评选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学校推荐、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地区教育局组织业务部门进行材料审 核、实地听课、现场答辩、投票表决等程序进行,最终由地区教 育局确定人选。各地在申报推荐时要充分考虑到学校类别和学科 间的均衡。
第八条 “名校长”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一) 现任正职校长,任正职3年以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 3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校长具有高级教师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
(二) 身体健康,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责任心与使命 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 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具有良好的品行修 养,关爱师生,尊重师生权益,严于律已、廉洁公正,在学校教 职工当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三) 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和先进的办学理念,有较好的 教育理论、文化和专业素养,富有改革创新精神,较强的团队合 作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出色的学校治理能力,领导下的学 校办学成效显著、特色明显,办学质量受到社会广泛认可,在全 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近5年来,学校年度综合考核均在合格以 上且至少2次考核为优秀。
第九条“名教师”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扎实的业务水平、较为突出 的教育教学业绩、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和较好的发展潜质。在课 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应用于教 学实践。近5年,在地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成果或著 有专著。
(二) 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较强烈的进取心,献身教育事 业,积极钻研,团结协作,工作作风务实。具有较强的教育组织、 管理能力,热心于青年教师培养,有培训、指导教师的能力。
(三)地级骨干教师,具有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 别优秀的可放宽到一级教师职务,但需获得过地级及以上优秀教 师称号),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 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名班主任”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一) 热爱班主任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强,工作态度端正, 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有奉献精神和较高的班集体管 理水平。所带班级有良好的班风、学风,获得过县级及以上优秀 班集体,在学生、家长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 有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先进的育人理念和较髙的 理论水平,注重班主任工作研究,积极参加教育实践改革,善于 掌握学生个性品质和发展状况,有教育工作反思、案例或论文在 地级及以上获奖或发表。
(三) 现任班主任,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满10年, 地级骨干教师,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较强 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协调团结任课教师和其他各方面的力量,在 教师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三名人才”纳入全区优秀人才储备库,总数为 55人,其中“名校长” 5人,“名教师” 35人,“名班主任” 15 名,每3年评选1次。
第十二条“三名人才”须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 训,主动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积淀专业素养,形成独具特色的教 育教学或管理主张,在全区、全省乃至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第十三条 “三名人才”须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调研考 察、重大课题及各类培训任务,充分发挥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三名人才”任期内须完成一定的指导培养任务。 “名校长”须指导相对薄弱学校的校长、副校长不少于2至3名; “名教师”须指导培养教学新秀、骨干教师不少于2至3人;“名 班主任”须指导培养班主任不少于2至3人。未完成任务的聘期 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
第十五条“三名人才”必须在教育教学一线且承担规定的 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名校长”每学年听兼课不少于80节。“名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课时量的2/3 (在校级岗位的名师,周上课时数不少于教师规定课时量的1/3)。“名班主任”必须担任班主任工作。
第十六条 对“三名人才”及其工作室实行年度和聘期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30%,良好等次不超过50%。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对其约谈提醒并限期整改; 连续两个年度基本合格的,视为不合格。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取消荣誉称号并解聘,3年内不得申报参评。
第十七条“三名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 撤销“三名人才”资格,取消相应待遇,此后不得申报参评:
(一) 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 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 个人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规定义务的;
(五) 调出我区或调离教育系统的;
(六) “名教师”脱离教学岗位半年以上的,“名班主任”脱 离班主任岗位半年以上的(符合国家规定休病产假者除外);
(七) “名校长”脱离管理岗位半年以上,且不再承担工作 室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相应资格的。
第五章待遇
第十八条对年度考核合格的“三名人才”每人每月给予 1500元工作补贴;对设立“三名人才”工作室的,每年给予工 作经费5万元。不能在岗履行职责,取消脱岗期间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三名人才”的高 端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提供必要的时间、场地和经费支持, 保障其工作室的各项研究活动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三名人才”指导本县(市)、区及学校教育教 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 校要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大兴安岭地区电商网红人才培育激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全区发展电商网红经济落实行动实施方案》, 打造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电商网红人才发展环境,培育一支电 商网红人才的队伍,进一步激发电商网红人才的创新动力、创造 潜力和创业活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支持范围
(_)支持电商企业创业人才。
(二) 支持自媒体主流直播平台网红人才。
(三) 支持电商网红MCN运营管理入才。
(四) 支持引进高端电商网红入才。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 支持电商企业创业人才
对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借助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或 专营店铺,主要经营本地农林产品,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 经审核评定,给予企业创业人才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二) 支持自媒体主流直播平台网红人才
对在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工作或生活满2年的(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单个自媒体主流直播平台粉丝数量超过20万,以宣 传大兴安岭地区旅游、生态、美食、文化为主要直播内容,且年 直播带货量超过50万元的网红人才,经审核评定,给予一次性 补贴5万元。
(三) 支持电商网红MCN运营管理人才
对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失 信记录),签约网红粉丝数量超过1000万的电商网红MCN运营管 理人才团队,对运营管理人才团队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四) 支持引进高端电商网红人才
经认定的“双一流”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端电商网红人 才入驻电商产业园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万元。并提供 “三免政策”(2年),免入驻、免水电、免物业费用。
三、申报条件
(一)电商企业创业人才
1.大兴安岭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运营2年以上,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3.提供经税务部门认定的年度销售额佐证和已开具的销售 发票复印件。
4.依法完税,无违规违法行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5.申报单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6.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需提供电子版):
(1)基本情况。
(2)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材料(合同、参展情况、宣传材料、 现场照片等)。
(3)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佐证材 料(劳动合同、学历等相关佐证)。
(4)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5)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含服务收入和服务支出明细。
(6)销售服务收入和支出的原始票据复印件。
(7)完税佐证材料。
(8)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简介、经营 情况或服务情况、可持续发展能力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
(二)自媒体主流直播平台网红人才
1.具备大兴安岭地区户籍或在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工作或 生活满2年。
2.在快手、抖音、淘宝、斗鱼、火山等主流直播平台直播的截图和粉丝数量图。
3.以宣传大兴安岭地区旅游、生态、美食、文化为主要直播内容,并提供带货佐证。
4.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无违规违法行为。
5.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需提供电子版):
(1)基本情况。
(2)上一年度直播情况(合同、活动情况、直播照片截图等)。
(3)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个人直播简介、 直播内容,主要带货情况、可持续发展能力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
(三)电商网红MCN运营管理人才
1.大兴安岭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运营1年以上,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3.依法完税,无违规违法行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4.申报单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需提供电子版):
(1)基本情况。
(2)年度开展工作佐证材料(合同、宣传材料、现场照片、 电商网红带货佐证材料等)。
(3)团队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佐证材料(劳动合 同、学历等相关佐证)。
(4)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5)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含服务收入和服务支出明细。
(6)销售服务收入和支出的原始票据复印件。
(7)完税佐证材料。
(8)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团队工作情 况及下步打算。
(四) 引进高端电商网红人才
1.入驻地区电商产业园,与产业园签订2年孵化协议,且年 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遵守产业园入驻企业相关规定,无违纪违法行为。
3.申报单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提供经税务部门认定的年度销售额佐证和已开具的销售 发票复印件。
5.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需提供电子版):
(1)基本情况。
(2)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
(3)产业园入驻孵化协议。
四、申报须知
1.由符合条件的团队和个人提出申请。
2.由所在地、县(市)区主管部门初步审核。
3.由地区主管部门报同级领导小组审核。
4.每个符合条件的团队和个人,只能获得1次补贴,不得重复申报。
5.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 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商网红,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资格。对采 取虚假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回骗取的奖励资金,并依 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6 .本办法由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大兴安岭地区
企业家人才队伍激励培育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大兴安岭地区人才政策体系,提升企业 人才支撑力量,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强化大兴安岭地区企业家人 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 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 入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及地委关于认真做好大兴安岭地区 人才政策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大力优化企业家成长发展环境,调 动广大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全力培养和造就一支 高素质的企业家人才队伍。
第三条 进一步加强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使企业家结构明 显优化、素质明显提高,形成优秀企业家、中青年企业家、企业 家后备人才多层次配备的良好格局,营造全社会自觉关心、支持、 尊重、爱护企业家的浓厚氛围。用3至5年时间培养造就一支素 质优良、梯度合理,具有创新精神、工匠精神、担当精神、创业 创新能力及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队伍和一批中小微企业优 秀管理人才。
第二章教育培训措施
第四条 遵循企业成长规律,实施人才梯次培训,按照强化 规上企业家培育、助推中青年企业家成长两个层面梯次培训各类 创新创业人才。用3年左右时间,培育5名左右进入规上企业的 企业家;以绿色食品、旅游业、水经济、“互联网+”等行业为重 点,培育20名左右经营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的成长型中青 年企业家。
第五条 支持企业家素质提升,县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 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免费短训;采取“请进来,走出 去”的办法,每年开展1期企业家培训,培训中小微企业优秀管 理人才100名左右,邀请省内外著名高校、专业机构专家及发达 地区企业家到我区进行培训指导。每年选派10名以上优秀企业 家到其他先进地区、企业学习考察,帮助企业家提升素质能力。 每年培训50名创新创业型企业家。
第六条依托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大兴安岭技师学院等专业 培训机构建立民营企业家培训基地,对入选的基地给予10万元 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扶持、激励措施
第七条 推进企业双创战略团队验收培育工作,通过项目倾 斜、资金倾斜等办法,跟踪培养和扶持一批成长性好、创新思路 清晰、创业成果显著、预期效益明显的地级双创战略团队,对入 选的团队,经验收合格,给予每个团队1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对国内外著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以及 经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省级及以上在本地区创办企 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可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 贴息等方式,给予100万元综合资助。
第九条 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合作,组建研究院、研发中心 和设计中心,与高校共同组建的校企共建研发中心,按国家、省 级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毎年经推荐评审,为10家拥有自 主创新能力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按照中型企业给予不超 过20万元、小微型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利息补贴,解决民 营企业融资难题。
第十条 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按每年博士研究生每 人2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万元、“双一流”大学本科生及本 地户籍二表及以上本科生每人5000元,连续发放3年的标准, 对与民营企业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全日 制学历员工发放人才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引才聚才。对通过项目 合作、联合攻关等柔性方式引进的专家或专家团队,为企业经济 效益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作出突出贡献的,根据实际贡献程 度,按项目实际净收益的1%至3%发放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 加大对各类优秀企业家的政治激励力度,注重吸 收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组织, 对政治合格、贡献突出的企业家,可优先推荐为各级“两代表一 委员”候选人选。
第十二条 注重发现和选树企业家队伍中的先进典型,通过 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优秀企业家的突出事迹及时进行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 营造尊重优秀企业家、学习优秀企业家和争当优秀企业家的氛围。
第四章组织领导措施
第十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建设工 作的统一领导,把企业家队伍建设纳入全区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 划。发挥党员企业家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四个意识”,严明政 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经营管理 各项工作中。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建立健全非公 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 领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强 化服务保障,相关扶持政策要及时精准到位,文中所有补贴资金 均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要树立服务意识,坦荡真诚同 企业家交往,定期组织召开中小企业家座谈会,加强党员领导干 部联系服务重点民营企业家工作,对企业家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对所联系企业做到“半年一走访”,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和 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共大兴安岭
地委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印发